2005年7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领导干部公款追星,严惩
吴晶 周玮

  新华社 近年来,公众对一些地方官员花巨款邀请演艺明星到本地区演出的“公款追星”行为,讨伐声不绝于耳。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将以处罚、处分、降级、撤职的明文规定,着力杜绝这一在文化领域出现的“公款消费”。
    新修订的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规定: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、赞助或者变相资助、赞助营业性演出,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。
    《条例》还对违反规定进行“公款追星”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,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严重的,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    针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“疲软”的问题,新《条例》提出了“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”,“采取电话、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”,以及“对社会监督员给予表彰”、“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”等新举措。
    近年来,“一夜辉煌”式的文艺晚会不断在中国各地上演。知情人士透露,这种晚会的投入少则几百万,多则上千万,其直接的社会效果被媒体讥讽为“领导和明星进行了亲切握手”以及“满足了当地领导的追星愿望”。
    2004年7月,四川省万源市市委强行向全市的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摊派文艺晚会的门票购买任务,共动用公款72.83万元。该市市委书记林朗因此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 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这些现象实际反映出一些地方“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作风建设上的偏差缺失”,中央政府正在从制度上对他们予以纠正。